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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sx27/2017-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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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保障城乡居民年老时基本生活,由政府主办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逐步使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答: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6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同一年度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四、政府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怎样补贴?
答: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82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70元,省级财政补贴3元,市级财政补贴3元,县级财政补贴6元。对16-59周岁的参保缴费人员对选择100—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 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20元。
五、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困难群体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县财政为重度残疾人(Ⅰ、Ⅱ级)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对参保缴费的烈士遗属、45-59周岁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每人每年补贴50元。县财政对县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每人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90元。
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都包括哪些资金?
答: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和各级财政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是否可以补缴?
答: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含15年)的,应按年足额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八、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参保人员必须年满60周岁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实施时,凡年满60周岁、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老年人,个人不再缴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九、参保人员到龄如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答: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应在到龄的当月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待遇后从到龄的次月起开始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凭金融机构发放的有效证件领取养老金。
十、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如何计发?
答: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2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
十一、参保人员户口迁出时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户口迁出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户口迁出本县暂不能迁转保险关系的可暂时保留其个人账户,待条件成熟后再转移。
十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是否可以退还?
答: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个人账户中资金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领取待遇的参保人死亡时,应及时办理终止养老保险手续,从死亡下月起停发养老金,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
十三、养老保险待遇是否会逐步提高?
答: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安排,适时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