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鲁民字〔2025〕6号
- 索引号
- 00548694/2025-00005
- 关键词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有效性
鲁山县民政局关于对社会组织开展信用分类监管的实施方案
按照《关于开展2024年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工作的通知》的精神,通过明确监管主体、基本来源等措施,对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管理进行规范,特出台此方案。
此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信用信息分类监管的基本原则、信息来源、信用类别的划分以及对应的差异化监管措施等内容。
一、明确监管主体和基本原则
明确民政部门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负责本级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社会组织信用分类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内部评价、分类实施、协同运用的原则,分类结果仅作为登记管理机关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不向社会公开。
二、确定信息来源范围
社会组织信用分类使用的信息来源,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政府部门在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不良信息、荣誉信息和其他信息。
三、划分信用分类标准
社会组织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 A、B、C三类。社会组织社会信用良好的归集为A类,是指工作成效好活跃度高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信用正常的归集为B类,是指在未获得评估等级但运行合法合规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信用不良的归集为C类,是指具有活动异常情形的社会组织;同时,社会组织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不符合当前等级的情形,将及时调整社会组织信用等级。
四、确立差异化监管措施
对A类社会组织采取以社会组织自我管理为主、民政局抽查为辅的监管措施,减少现场检查频次,适当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对B类社会组织,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为主要措施,注重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我约束,实施必要监管;对C类社会组织,民政部门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加大财务审计和行政检查力度,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
鲁山县民政局
2025年1月13日
简明问答丨《鲁山县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一图读懂丨鲁山县民政局关于对社会组织开展信用分类监管的实施方案
音频解读丨鲁山县民政局关于对社会组织开展信用分类监管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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