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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48694/2018-0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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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2018〕87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养老机构消防安全
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土门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要求,进一步做好全县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工作,切实加强对全县养老机构的管理,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全县养老机构的安全运营,经县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和《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河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规定,重点加强农村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防范工作,提升全县养老服务行业安全防范能力,切实保障入住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以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为目标,对全县23所公办敬老院和8所民办养老机构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整改和完善相关设施和手续,进一步提高全县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及入住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火场自救逃生能力,确保全县养老服务机构生产和生活的稳定,保证不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
三、工作任务
(一)县民政、消防部门联合对县内养老机构进行全面排查,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改计划。
(二)各乡镇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房屋鉴定机构,对辖区敬老院(养老院)的房屋进行质量安全鉴定。经鉴定符合房屋安全质量要求的要尽快完善消防设施,不符合养老机构房屋安全要求的,责令整改或限期拆除。
(三)对土地使用手续不完善的养老机构,各乡镇要按照消防许可办理的有关要求,完善土地、规划等手续。
(四)各乡镇要聘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辖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消防设施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对不符合养老消防要求的,按照评估要求限期整改。
(五)各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全县养老服务机构的内部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请销假、值班、环境卫生、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
(六)要严格按照养老机构审批程序和标准,对于不符合标准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对于2015年5月25日之前已经审批的民办养老机构,限期办理消防手续,逾期没有办理的,依法予以取缔。
(七)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养老机构建设的资金投入和管理力度,确保新建养老机构严格按照消防要求实施,凡不符合消防建设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养老机构许可手续,坚决杜绝新建不符合消防条件的养老机构存在。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
要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始终做到警钟长鸣,必须深刻认识到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把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工作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从根本上提高我县养老事业安全发展水平。
(二)强化宣传,筑牢防线。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开展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网络、宣传栏、标语等直观、生动的形式,宣传贯彻《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宣传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基本知识,提高包括服务对象在内的消防安全意识。督促各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演练活动。通过演练,进一步完善消防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安全工作的应对能力。
(二)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各乡镇要把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或管理工作的领导;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应根据床位规模、供养人数、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对养老供养服务机构实行等级管理,加强指导。
201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