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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7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0-19         浏览次数:

 

 

 

 

 

 

鲁政〔2018〕35

 

 

 鲁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17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土门办事处: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17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1740号)要求,按照县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我县2017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原则及办法

我县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省政府省军区、市政府市军分区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安置的原则是:重点安置对象(转业士官),依据《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5〕195号)的要求,体现出重点安置对象优先安置,一般安置对象安置到财政非供、非全供二级机构事业单位。安置办法是:政府计划安置和双向选择相结合。

(一)政府计划安置。政府将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采取政府指令安置就业,下达安置计划;对单位需要的退役士兵,不受计划限制,安置部门应及时办理分配手续。

(二)双向选择。为确保城镇退役士兵能有效就业,及时上岗,凡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可以实行双向选择。由安置对象自荐接收单位,并出具接收单位证明,安置部门列入计划,合理安置。

二、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

(二)凡经县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接单位必须在退役士兵报到起1个月内安置退役士兵上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不得收取任何安置费用。往年没有按时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尽快落实。

(三)退役士兵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在单位的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平均水平。其军龄应连同待分配时间合并计算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投保年限。

(四)非退役士兵个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逐月发放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五)对安排工作的伤残退役士兵,接收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六)符合安排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在收到安置工作手续后,尽快到接收单位报到,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三、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关系国防和军队改革大局,是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政治工作,也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认真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落实分级管理目标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确保安置工作圆满完成。对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依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文件第五十条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凡因不落实退伍安置有关政策,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2018年1019

 

 

 

 

 

 

 

 

    主办:县民政局                    督办:县政府办公室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0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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