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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0-18         浏览次数:

 

 

 

 

 

 

鲁政办〔2018〕103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鲁山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土门办事处:

《鲁山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18

鲁山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城市管理,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强化各单位城市管理职责,充分发挥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效能,提升城市管理网格化、精细化、长效化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绩效评价(GB/T30428.42016)》《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CJ/T3152009)》,结合鲁山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品质、营造良好人居环境、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为目标,充分发挥调动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主动性、积极性,建立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处置及时、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运行有序,让城市生活更美好。

二、考核对象

(一)县直单位

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环保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公路局、县信访局、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县广电局、县林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工商局、县城乡规划局、县教体局、县畜牧局、县市场中心、县卫计委、县食药监局、县商务局、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城南特色商业区管理服务中心

(二)街道

露峰街道、琴台街道、鲁阳街道、汇源街道

(三)企事业单位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鲁山县分公司、中国联通鲁山县分公司、中国移动鲁山县分公司、中国电信鲁山县分公司、鲁山燃气有限公司、国家电网鲁山供电公司、县地方铁路。

根据城市管理工作需要,考核对象可适时调整。

三、考核内容和方法

考核分为月度、季度、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按期结案率、结案率、公众投诉案件、一次完成率、超期未处置案件等5项指标,总分值为100分,其中按期结案率50分,结案率20分,公众投诉案件10分,一次完成率10分,超期未处置案件10分。同时,对责任单位按期结案量以及主动作为设置附加分(具体分值和计算方法见附件)。考评结果按照得分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5—90分(含85分)为良好,75—85分(含75分)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奖惩办法

(一)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对月、季度、半年、年度考评成绩较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成绩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连续2个月排名倒数后三名的责任单位,由县城市管理委员会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新闻媒体对该单位的数字化城管工作进行通报;季度分组排名最后一名的单位在全县城市管理工作全体会议上作表态发言;全年连续2个季度排名最后的街道和全年出现2个季度排名最后的县直单位,由县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主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在考核过程中发现存在工作棚架现象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政纪处分。

(二)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纳入县政府年度责任目标,占责任单位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分数4分。

(三)县财政经费划拨与考评结果挂钩。综合考虑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的街道管辖范围、人口、案件量等方面因素,县财政部门每年拨付专项资金,用于对责任单位业绩考核的奖励和城市公共设施维护经费。

(四)实行现金奖惩

1.每季度评比中责任单位排名前3名的,依次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排名后2名的,依次扣除经费2万元、1万元;年度评比中排名前3名的,依次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最后1名扣除经费3万元。

2.年度绩效考评中,对全年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由县城市管理委员会授予“城市管理优秀单位”称号;对表现突出的个人,由县城市管理委员会授予“城市管理先进工作者”称号,作为个人干部选拔任用的考核依据之一,报县委组织部,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五)具体奖惩方案由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确定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六)市民可通过“12319”热线电话、“城市服务投诉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报告数字化城管相关案件,经核实后,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给予每个合格案件现金奖励1元。

(七)个别考评指标运行需调整的,由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县城市管理委员会批准。

五、其他事项

(一)涉及单位、部门职能交叉的案件,由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确定处置单位或牵头处置单位,计入处置单位或牵头处置单位结案数。

(二)特殊案件需延期的,责任单位向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提出申请,经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批准后执行。

(三)处置时限跨月的案件计入次月的案件数。

(四)处置单位当月结案率为0的,当月考核成绩计0分。

(五)处置单位当月无案件的,不纳入当月月度考核排名。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县政府成立鲁山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主任,分管县长、相关县领导任副主任,县直各单位、各街道负责人为成员。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协调、督查、考核等日常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在县城市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日常检查、指导、监督考评工作,负责协调解决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在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县直各单位、街道、相关企业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工作,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各相关单位要抽调专人,加强沟通协调,协同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三)加强督导考核。为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顺利推进,县政府将不断加大督查力度,定期通报各项任务进展及完成情况。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要及时将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运行情况汇总,并上报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县城市管理委员会依据绩效考评结果严格落实奖惩措施,考评结果将在县级新闻媒体、中心门户网站、政府系统网站进行公示,确保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鲁山县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办法指标说明
  

 

鲁山县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办法指标说明

 

一、按期结案率得分(50分)

按期结案率得分=按期结案数/应结案数×50

(一)按期结案数:统计周期内,责任单位按规定的办理时限处理完成并经核查结案的应结案件总数。

(二)应结案数:统计周期内,责任单位应结案的案件总数。

二、结案率得分(20分)

结案率得分=结案数/应结案数×20

(一)结案数:统计周期内,责任单位处理完成并经核查结案的应结案的案件总数。

(二)应结案数:统计周期内,责任单位应结案的案件总数。

三、公众投诉案件得分(10分)

公众投诉案件得分=公众投诉类案件结案数/公众投诉类案件应结案数×10

(一)公众投诉案件为通过12319热线、微信举报、其他途径上报的案件。

(二)公众投诉案件结案数:统计周期内,责任单位处理完成并结案的应结案的公众投诉类案件总数。

(三)公众投诉类案件应结案数:统计周期内,责任单位应结案的公众投诉类案件总数。

四、一次完成率得分(10分)

一次完成率得分=(1-返工数/结案数)×10

(一)返工数:未通过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核查,发回各责任单位重新处置的案件数之和。

(二)结案数:统计周期内,责任单位处理完成并经核查结案的应结案的案件总数。

五、超期未处置案件得分(10分)

在统计周期内,对各责任单位积存的超期未处置案件,每件扣0.02分,10分扣完为止。

超期未处置案件得分=10-超期未处置案件数量×0.02

超期未处置案件:截至统计时限末,责任单位没有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处置的案件。

六、按期结案量加分

按期结案量为在百分制基础上的额外加分项目。在统计周期内,对各责任单位的每个按期结案案件加0.0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按期结案量得分=按期结案数量×0.01

按期结案数:统计周期内,责任单位按规定的办理时限处理完成并经核查结案的案件总数。

七、主动作为加分

主动作为为额外加分项目,各有关部门协助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处理职责范围外或历史遗留重难点问题的,每件加0.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主动作为得分=主动作为问题数量×0.1

主动作为的情形包括:    

(一)对于部门职责交叉、管理存在空白的问题,能够主动承担且得以缓解或有效解决的。

(二)历史遗留、重难点问题取得重大突破或有效解决的。

(三)向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工作建议,落实后实际效果较好的。

(四)通过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效率得到明显提高的。

(五)其他可认定为主动作为的。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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