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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完善土地收购储备供应工作的
鲁政〔2018〕36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鲁山县完善土地收购储备供应工作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土门办事处:
《鲁山县完善土地收购储备供应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15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28日
鲁山县完善土地收购储备供应工作的
实施意见
为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建立政府主导型的土地储备供应机制,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供地”的原则,根据《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有关规定,结合鲁山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土地储备概念及承担机构
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县级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承担。
二、计划与管理
(一)根据全县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二)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县财政、发改、住建、规划、人民银行鲁山县支行等部门,根据鲁山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全县下一年度的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提交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后,报县政府批准。
(三)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主要包括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等。
(四)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土地储备计划制定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需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报县政府批准。列入储备计划的土地,未经县政府批准,相关部门不得为除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
三、收储范围
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覆压、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下列土地应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政府统一征收的土地。
(二)依法无偿收回的土地。
1.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2.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划拨土地。
3.经核准报废的公路、矿场等用地。
4.尚未确定使用者的国有土地。
(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没收的国有土地。
1.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
2.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土地。
3.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国有土地。
4.非法批准占用的国有土地。
5.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国有土地。
6.其他依法没收的国有土地。
(四)依法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1.因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改造或为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指令收回的划拨土地。
2.因单位破产、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划拨土地。
3.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提前收回出让的土地。
4.因建设需要收回的国有农、林、牧、渔用地。
5.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收购,需要盘活的土地。
6.因抵押权实现或司法机关依法裁定处置的国有土地,符合收储条件或已列入土地储备计划范围的,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优先收购。
7.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申报转让地价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或标定地价20%的,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优先收购。
(五)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四、收储程序
(一)直接纳入土地储备库。对以下类型的国有土地,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土地收储报告,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直接纳入土地储备库。
1.县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2.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3.县政府或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5.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没收的国有土地。
(二)收回、收购储备国有土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1.确定地块。根据土地收购储备年度计划或其他具体情况,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确定拟收回、收购的地块。
2.权属核查。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拟收储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界限、土地用途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权属、面积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
3.征询意见。根据实地调查的情况,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向县财政、住建等部门征询意见。
4.费用测算。根据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土地和房产评估结果及土地收回、收购储备补偿标准,测算各项补偿费用。
5.方案报批。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收购方案,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需要依法举行听证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举行听证。
6.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或签订收购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7.实施补偿。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自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下达后30日内,根据土地交付情况,将补偿费用支付给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与其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
8.注销登记。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对无偿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在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的同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有偿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在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将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收购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补偿金额、期限和方式,如期依法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注销房屋所有权登记由县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9.交付土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交付土地以及地上、地下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10.建立储备台账。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及时将已收储的土地建立规范、完整的储备台账,并及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内填报相关事项和数据。
五、前期开发和利用
(一)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自行(委托)管护和临时利用。根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需进行前期开发的收储土地,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具体工程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
(二)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县政府同意。
(三)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程序。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拟进行前期开发的土地进行调查,测算开发成本,提出可行性开发报告,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批准的方案实施。
六、储备土地供应
(一)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受理其他单位委托招拍挂出让,已受理且未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县国土资源部门按原方式办理。
(二)对于政府统一储备的土地,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政府土地储备量、年度各类建设用地需求量、城市规划、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等情况,共同制定储备土地的供应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有计划地投放市场。
(三)规范储备土地供应行为。凡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的用地,统一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规划进行前期开发,整理成净地或熟地后依法组织供地,实现每宗土地收益最大化;储备土地用于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项目的用地,按照成本价或县政府确定的优惠政策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收储成本由用地单位支付。严格执行商品住宅用地单宗出让规定,容积率等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不得将2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
(四)加强土地出让价格监管。储备土地出让价格依据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委托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结合土地条件、市场状况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五)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坚决制止擅自调整容积率行为。土地出让后,确需调整容积率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批准调整有关规定,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七、资金管理
(一)土地储备资金是指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其运作资金受县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二)储备土地资金来源。
1.县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2.县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3.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4.经县政府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三)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额上缴县财政。土地储备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四)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土地储备工作需要,按项目编制预算,及时核拨土地储备资金,并做到以收定支。
(五)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的监管。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的监管,严禁转借、挪用、挤占土地储备资金,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要按照《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的收支管理。
八、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县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及中国人民银行鲁山县支行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九、加强协调配合
在土地收储工作中,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土地收储工作。
(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按照统一政策标准,做好拟收储土地辖区范围内的动员、土地征收、房屋征拆补偿等工作。
2.做好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安置、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
3.配合实地勘界工作,做好收储土地的权属、地类等实物指标调查统计。
4.配合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拟收储集体土地征收组卷报批手续,确保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二)县规划局:
1.依照城市总体规划,按法定程序及时组织编制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各乡镇依据乡镇总体规划,按照法定程序及时组织编制规划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便开展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2.对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包含土地位置、规划用途、建设规模、各类用途建设比例、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和规划控制红线图等相关控制指标)。
3.积极配合收储工作,按依法批准的规划出具拟收储地块红线图。
(三)县国土资源局:
1.根据鲁山县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乡镇总体规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土地储备计划。
2.做好实地勘界工作,对收储区域内的各类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全面调查,形成图文资料,进行分类统计,按照征地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3.对收储区域内的违法用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在分类汇总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
4.对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列入土地供应计划。
5.负责做好拟征收储备的集体土地的用地预审、组卷报批,对已实施前期开发的收储地块组织供地和办理土地登记等工作。
6.每月按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内填报相关事项和数据。
7.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测,积极开展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地价监测,及时将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公告、土地出让和划拨结果等市场信息向社会公布。
(四)县人社局:
1.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后,根据资金到账凭证和国土资源局有关文件,及时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保金落实文件,确保重点项目土地手续及时组卷上报审批。
2.待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出台后,根据征地单位提供并经国土资源局核定的被征地人员名单和详细信息,分配落实相关养老待遇。
(五)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