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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48694/2018-0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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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鲁政〔2018〕38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鲁山县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土门办事处:
现将《鲁山县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1月1日
鲁山县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整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平顶山市环境保护整改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通知》(平环整督办〔2018〕6号)及《关于中央环保督查回头看及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责任分工的通知》(平政办明电〔2018〕208号)要求,确保我县重点反馈问题全面完成督察整改工作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为科学指引,以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开展“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为契机,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强烈的使命担当,进一步增强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切实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迅速行动,扎实推进,切实做到全面整改、彻底整改。
二、整改目标
各乡镇、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对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逐项梳理,对号认领,研究举措,确保立即整改、全面整改、彻底整改。
三、重点内容
(一)思想认识还不到位问题
重发展、轻保护的问题依然存在,督察发现,一些领导干部片面认为,全省钢铁、炼油等行业产能不大,不但不过剩,反而供不应求,无需压减产能。这些想法不仅不符合国家化解过剩产能的总体要求,同时也制约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整改措施:县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鲁山实际,积极做好除钢铁、炼油等以外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排查整治,实行“一厂一策”制,建立台账,最大限度的化解过剩产能,在招商中严格落实企业准入制,杜绝“两高企业”落地。
责任领导:彭清旺 常务副县长
曲延辉 副县长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二)敷衍整改问题比较明显
鲁山县石料企业没有完成整改,废渣随意堆放。
整改措施: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单位对鲁山县张良镇石采开采矿区实施综合整治和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同时举一反三,对全县矿山开采、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确保边开采、边治理、边绿化。
责任领导:刘国朝 副县长
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张良镇及相关单位
整改时限:2018年11月30日前
(三)表面整改问题比较多见
1.2016年督察指出,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赤泥库未经环保验收即投入使用。但该公司于2017年1月底建成柴岭赤泥库,又未经环保验收违法投入使用,一犯再犯。
整改措施: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对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柴岭赤泥库未验先投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责任领导:曲延辉 副县长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整改时限:2018年11月30日前
2.河南省“十三五”减煤方案发布后,平顶山市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比2015年增加384万吨。
整改措施:县发展改革委统筹全县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加快能源结构调整,采取有效措施消减煤炭消费总量,加快用煤结构、能源结构调整。
责任领导:彭清旺 常务副县长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四)假装整改问题仍有发生
平顶山市鲁山县以“清障疏浚”,名义行砂石开发之实,鲁山县政府公开拍卖“清障疏浚”工程获利2306万元,多家“清障疏浚”企业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大量砂石加工点,现场施工管理粗放,清洗废水直排河道,饮用水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整改措施:坚持生态优先发展理念,以水源地保护为前提,以河道规范管理为基础,全面开展河道采砂集中整治行动,坚决把河道乱象整治好,把河道秩序监管好,把河道生态维护好。一是迅速开展集中整治行动。针对河湖管理、采砂制砂、环境保护、车辆超载等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成立专门组织,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职责、整治标准及整治时限,速开展整治行动;二是全面规范砂石管理秩序。严格按照省、市政府有关采砂管理的要求,规范我县砂石资源开采秩序。按照生态保护优先、砂资源总量控制和科学有序开采的原则,切实做好采砂规划和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的编制与报批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相关要求,严格涉砂企业许可申请、资格审查、环评许可证审批等;健全水利、河务、公安等职能部门联动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全县砂石资源整治专项行动,保持打击非法采砂高压态势;三是巩固提升整治工作实效。对标整治要求,凝聚部门合力,切实保障砂资源管理依法、有序、可控。针对工作短板,结合薄弱环节,从法规制度、体制机制、执法监管、队伍能力建设等方面,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把集中整治行动的成果转化为规章和管理措施,进一步加大巡查和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监管网络。对工作推进不力、行动迟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责任领导:禹国印 县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牵头单位:县河湖采砂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相关乡镇、相关县直部门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四、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委书记任第一组长、县长任组长的鲁山县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面加强对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亲自抓、负总责,重要工作亲自安排,重要事项亲自研究,重要问题亲自解决,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统筹推进全县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是夯实整改责任。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对每项整改任务对照梳理,按照企业的主体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分别明确相应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牵头单位负责总体统筹、协调推动整改工作,责任单位是整改任务的责任主体,都要结合工作职责,制定整改方案,报送进展情况,抓好整改落实。按照问题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不查实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的原则,不回避,不遮掩,积极主动,不等不靠,坚决整改到位,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三是强化督查问责。县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将加大对各乡镇、各部门整改落实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建立工作台账,定期调度情况,实行挂账销号、重点督办、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整改任务全面完成。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得力、进度迟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影响全县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进度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2018年11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