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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48694/2018-0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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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鲁政〔2018〕37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土门办事处:
为加快推进河道生态保护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采砂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8〕56号)等法律法规,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深刻把握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民生福祉的宗旨精神,以全面推行河长制为抓手,巩固河道采砂综合整治成果,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规范采砂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良好河道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监督。实行属地管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强部门沟通协调,上下联动。畅通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共同保护河道生态的良好氛围。
坚持生态优先、总量控制、从严监管。正确处理河道管理保护与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的关系,严守生态红线,强化规划约束,严格许可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维护河道生态健康。
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存在问题,结合实际,勇于探索,先行先试,创新管理模式,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着力从根本上解决河道非法采砂问题。
三、管理模式
实行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为加强科学开采和整合利用,依法选定有实力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对河道(水库)进行清障疏浚和砂石资源开采经营。国有公司要严格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求组建,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营业执照,依法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县政府河道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监理机构,对河道砂石开采放线、现场施工及现场清理、验收等进行全程监理。国有公司按照己获批复的《鲁山县沙河生态修复与提升工程总体规划》,以河道防洪排涝为目的,实施河床平整、堤岸修复、湿地建设、生态修复等工程,提高河道防洪标准,改善水生态环境,建设“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沙河生态河道。《鲁山县荡泽河生态修复与提升工程总体规划》也要及早编制并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实施。
妥善处理现有问题。针对已经开采囤积的砂石,由县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调查处理,有合法来源的,与砂石开采者或占有人妥善协商予以处置,无合法来源的,依法予以没收。
四、监管机制
(一)落实严格的规划许可制度
一是严格遵守河道采砂统一规划。全县范围内沙河全面禁采。荡泽河及其他河道的采砂规划由县水利部门组织编制,大型水库清淤采砂规划由水库管理单位组织编制。规划应由具备水利勘测设计资质的机构承担,在充分考虑河道(水库)防洪安全、涉河(水库)工程安全和水生态安全的要求前提下,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河道(水库)防洪、河道(水库)整治等专业规划,并与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对涉及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湿地公园保护范围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合理规划禁采区、保留区、开采区及堆砂场。堆砂场要按照河道岸线管理有关规定,考虑河湖岸线和砂堆高度、长宽等因素,科学规范布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完成并经环保部门作出环境影响评价后,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砂规划未经依法批准,严禁开采。
二是严格履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审批发放,期限为1年(每年1月1 日至12月31日止)。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应提供河道采砂申请书、营业执照、采砂机具及相应技术人员基本情况、采砂场(点)范围、船只数量、最低开采控制高程、作业方式及时限、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现场平整方案、与利害关系第三方达成的协议等材料。从事采砂活动的企业和个人需要变更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内容,应当报经许可机关依法批准。属于采矿许可的,按照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
三是严格实行河道采砂总量控制。采砂许可实行总量控制,实际许可审批的年度采砂总量不得超过本辖区河段年度规划控制总量。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累计采砂量达到许可总量的,采砂企业应停止开采,及时将采砂(采矿)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或者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每年1月31日前河道主管部门应将上年度采砂许可证审批发放、许可采砂量、缴收河道采砂管理费及实施情况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体系
一是强化责任落实。按照全面推行河(湖)长制要求,逐级逐河段落实采砂管理河长责任人、防汛责任人和现场监管责任人,建立完善河长挂帅、有关部门和沿河乡镇参与的采砂管理联动机制,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能,形成执法监管合力,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加强河道(水库)砂石资源开采的社会公示及监督,对禁采区、保留区在明显的位置设立标识牌,公布举报电话,实施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举报。
二是严格日常监管。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河道的巡查力度和密度,重点加强对敏感水域、问题多发地区的巡查,强化对禁采区和禁采期的监管,积极运用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对重点河湖、水域岸线等进行动态监控,对河道违法违规采砂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对开采区实行旁站式管理,严格落实采砂活动相关规定。强化堆砂场管理,严禁在河滩内堆放河砂,对不符合要求的砂堆及时清理整治。严格运砂车辆管理,对所有参与河砂开采、运输的车辆登记造册,一律凭统一颁发的标识并按规定的时间、运载量和路线进行运输。落实大气扬尘治理等环保规定,所有运砂车辆必须采取车厢密封措施,全覆盖上路,不得装载含水河砂,严禁运砂车辆超载。
三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要切实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河道管理执法队伍建设,配备精干执法人员,保障执法经费,配齐执法装备,依法采取多种执法手段,强化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不断提升河道管理执法能力和水平,确保执法效果。
(三)建立严格的生态修复制度
要以河长制为抓手,实施一河(湖)一策,突出抓好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督等河长制工作的6大任务,加快推动沙河生态廊道绿化建设和人工湿地建设。要切实加强对河道采砂区域岸线的保护和监管,以规划方案及有关规定确定的河道岸线为控制红线,确定年度开采范围、总量和修复标准,及时组织采砂后评价,根据河道储砂量、河势等变化情况,对可采区、保留区、禁采区进行科学规范的调整,保持河道岸线稳定。采砂企业应在开采前提交的现场处理及平整方案中明确制定开采区域的修复方案,开采结束后按照修复方案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修复,保持河道边坡稳定、河床平顺、采区边界生态良好。对因采砂造成河道岸线损坏的,要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限期对其修复。
(四)建立严格的考核问责机制
把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河长制工作年度考评,作为对乡级河长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党员干部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入股参与非法采砂活动或为非法采砂充当“保护伞”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推诿扯皮、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规依纪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法治保护体系建设
建立河道采砂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河道采砂领域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加强涉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力量建设,加大盗采滥采河砂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处力度。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的统一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县委书记任第一组长,县长任组长,相关县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各乡镇党政正职为成员,全面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河务局,牵头做好河道采砂管理日常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信息上报等工作。水利(河务)部门负责采砂规划编制、报批和采砂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依法依规查处河道内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国土部门负责对侵占耕地、非耕地、未利用地等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打击,全面取缔非法囤积、买卖点;林业部门负责查处采砂造成的乱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案件;环保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查处采砂过程中污染环境的行为;公安部门负责涉河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涉河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各乡镇政府按照“河长制”工作要求,落实河道属地管理责任,乡、村两级河长及村两委干部负责做好河道采砂巡查监督工作,发现河道非法采砂问题要及时报告,做好对沿河群众的政策宣传和采砂活动中的矛盾纠纷调处及维稳工作,配合公安机关打击辖区内涉及河道采砂的黑恶势力。
2018年10月29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