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鲁民字〔2025〕21号
- 索引号
- 00548694/2025-00007
- 关键词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有效性
鲁山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鲁山县火化证明管理办法》的 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各殡葬服务机构:
根据《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遗体火化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22〕36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鲁山县火化证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鲁山县火化证明管理办法
鲁山县民政局
2025年4月2日
附件:
鲁山县火化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火化证明管理,保障殡葬服务秩序,维护丧属合法权益,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遗体火化证明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殡仪馆、火葬场等殡葬服务机构的遗体火化证明(以下简称“火化证明”)的申领、发放、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火化证明是确认遗体已依法火化的法定凭证,仅用于办理户口注销、丧葬补助、骨灰安放等事宜,不得伪造、变造或挪作他用。
第二章 火化证明样式与编号
第四条 火化证明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监制,实行“一证一号”管理,包含以下内容:遗体火化证明包含火化证明编号和防伪二维码,均由系统自动生成。火化证明编号共18位数。编号规则:首位编码“H”代表火化,第2至7位数字为各殡仪馆所在县级行政区划代码,第8至15位数字为遗体火化时间编号,第16至18位数字为识别号。扫描防伪二维码可以显示火化人员基本信息。
第五条 火化证明采用防伪纸张印制,由民政局统一发放,各殡葬服务机构按需申领并登记备案。
第三章 申领与发放
第六条 殡葬服务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火化证明管理,向民政局提交申领计划,经审核后按批次领取。
第七条 发放实行“双人管理”,火化证明与印章分开保管,发放时需核对信息并登记签字,确保可追溯。
第四章 审核与签发
第八条 火化证明签发前,殡葬服务机构应严格审核以下材料:
1. 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2. 逝者身份证或户口簿;
3. 经办人身份证及与逝者关系证明。
第九条 火化完成后,由专人核对系统信息与纸质材料,如实填写火化证明并加盖专用章,存根联归档保存。
第五章 使用与存档
第十条 火化证明一式两联(正联交丧属,存根联归档),将火化证明信息确认表、存根,逝者死亡证明、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按规定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50年。
第十一条 遗体火化证明是重要的法律文书,遗失原则上不予补办,确需补办的,应由原丧事承办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场办理。承办人无法到场的,由受委托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承办人的委托书前来办理,填写《火化证明补办申请书》(见附件)。原发证单位核实确认后补办,火化证明编号与原证明编号保持一致,打印时系统默认备注“火化证明遗失,此证明系补发”。
第六章 信息化管理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机构应实时将火化信息录入省级殡葬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
第十三条 民政局应定期检查信息系统使用情况,推动火化证明电子化,逐步实现与公安、社保等部门数据共享。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社保等相关部门需要查询火化证明的,必须出具查询函。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四条 民政局通过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监督火化证明管理,对违规机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罚。遗体火化证明实行终身责任追究,负责系统火化信息录入的工作人员对火化数据真实性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发现殡葬服务机构违规签发、管理混乱的,暂停业务资格;发现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发现个人伪造、买卖火化证明的,依法处理并纳入信用记录。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鲁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豫公网安备410423020001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