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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8-06         浏览次数:

鲁政〔201430

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

攻坚克难工作方案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鲁山县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78

鲁山县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

攻坚克难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豫政办20136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安委2014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县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要与整顿关闭、打非治违工作结合进行,通过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全面提升我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本质安全水平,使安全生产事故总量明显减少。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底,力争使全县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明显提高,矿山总量下降30%以上,事故死亡人数比前5年平均水平下降50%以上,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切实创新。

三、攻坚克难重点乡镇名单

下汤镇、梁洼镇、张良镇、赵村镇、瓦屋镇、四棵树乡、团城乡、熊背乡、让河乡、观音寺乡、背孜乡、仓头乡、董周乡、张店乡。

四、重点攻坚任务

(一)全面加强矿山开采规模化建设

进一步落实一个矿体多个开采主体、开采规模小、相邻开采相互影响的矿山整合重组;落实一个开采主体内多个生产系统存在相互开采隐患的矿山生产系统整合优化。

(二)全面加强安全标准化建设

矿山各生产系统要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生产作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安全标准化建设达到三级以上水平。

(三)全面加强矿山开采机械化建设

淘汰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鼓励和支持矿山采用先进适用机械设备,全县要建成12个机械化开采示范矿山。

(四)全面加强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地下矿山和尾矿库要建设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与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联网。

(五)全面加强矿山安全管理科学化建设

强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开展班组长培训,实现班组长持证上岗;施工作业单位必须执行相关法规的规定。

(六)全面搞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机制建设

重点乡镇、县直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在矿山安全监管机制建设上探索出可普遍推广的工作机制,总结出形成地下开采小型矿山规模化开采经验。

五、领导机构与部门职责分工

(一)县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指挥攻坚克难工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企业完成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建设任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责令其限期停产整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政府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建设,督促重点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现矿山规模化。严格落实《河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2012—2015)》(豫政办〔20136号)规定的主要矿产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要求,对矿山企业新申请矿权低于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要求的不予受理;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开采矿山,立即依法取缔到位,恢复地貌;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中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的矿山、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矿山和列入资源整合范围确定关闭的矿山, 按照压减30%的要求确定整顿关闭名单,并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妥善安排关闭矿山从业人员,负责整顿关闭期间的安全稳定工作。负责在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函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不符合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山,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按照矿山企业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目录,对使用国家或我省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的矿山,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六)公安部门负责加强爆炸物品的审批发放。及时清理收缴关闭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严厉打击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使用爆炸物品违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对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期间出现的暴力抗法、聚众闹事等行为依法处置;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依法吊()销《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严禁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法、违法矿山企业提供爆炸物品。

(七)财政部门负责将整顿关闭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规定安排和管理整顿关闭专项资金,支持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八)环保部门负责对存在环境隐患的矿山依法责令其限期停产整改,未按要求落实环保措施和限期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违反建设项目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发生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矿山依法责令其限期停产整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九)水利部门负责对严重影响水利设施排洪泄洪、未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严重的矿山,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十)林业部门负责对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破坏森林资源的矿山,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配合做好矿山植被恢复治理工作。

(十一)工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矿山拆除设施设备,并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十二)发改委、电力部门负责对矿山用电的管理。对无《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基建批复)以及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企业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设备,高压线三控落地。严禁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法、违法矿山企业提供电源;对符合条件的矿山企业供电需报经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批准,方可接电。

(十三)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铝土矿山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148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明确县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对央属铝土矿山的监管职责。

1.国土资源部门对矿区内是否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施工、是否存在越层越界进行日常监管检查,并定期进行入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安监部门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含基建)的铝土矿山企业按照批准的设施设计安全专篇进行日常监管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省政府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辖区内政府安全分管负责人和专职管理人员,监督管理铝土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

4.公安部门负责对铝土矿山企业爆炸物品审批使用,并加强监管检查,对违法、违规使用进行处罚。

5.发改委、电力部门负责铝土矿山企业的用电审批,并加强用电管理,对违法、违规用电及转接电行为进行处罚。

六、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排查摸底阶段(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至715日)

各有关乡镇、安监局、国土资源局对辖区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基本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制定工作方案。

(二)整合整改阶段(2014716日至1231日)

1.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推进矿山开采规模化建设。

1)凡未达到最低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的,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一律予以关闭。

2)一个矿体多个开采主体、相互开采存在隐患的,一律予以整合重组。

3)一个开采主体内多个生产系统存在相互开采隐患的矿山生产系统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整合优化。

4)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界定其是否达到最低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不符合条件的,按照矿山总量下降30%以上的要求,提请县政府关闭。

2.安全监管部门结合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组织专家对全县已通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验收的矿山企业开展一次会诊式大排查、大整治。2014930日前完成排查整治工作,并落实和完善预防性措施。同时,对已持有采矿许可证,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并未进入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监部门不予受理。对已进入“三同时”程序并获得批复的,到期后安监部门不予受理延期。

(三)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建设阶段(201511日至1031日)

全县金属非金属矿山100%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建成12个机械化开采示范矿山,建成县域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地下矿山和尾矿库企业要建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班组长持证上岗,施工作业单位自律作业,全面完成“四化”建设任务。

(四)评估验收阶段(2015111日至1231日)

县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工作组,按照攻坚克难重点任务,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逐一进行评估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单位要及时查缺补漏,确保取得实效。

七、工作要求

(一)各重点乡镇政府、县直相关职能部门要牢固树立生命安全红线意识,提高对攻坚克难工作的认识。以本次攻坚克难工作为契机,解决辖区内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创新乡镇监管工作机制,有效推动全县安全监管水平大幅提高。

(二)各县直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创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机制建设,确保攻坚克难工作顺利开展。

(三)县政府成立攻坚克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攻坚克难工作的领导,提供必要的经费、装备保障。定期组织召开攻坚克难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四)纪检监察部门将对攻坚克难工作进展情况和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对工作进展缓慢、履职不到位的单位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五)县政府将把攻坚克难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对乡镇、县直有关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积极配合和履职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严格追究责任。同时建立通报制度,定期向有关乡镇、县直有关单位通报攻坚克难工作情况。

附件:1.鲁山县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

领导小组

2河南省主要矿产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

附件1

鲁山县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

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长:李留军(县长)

副组长:胡留拴(县委常委、组织部长)

        禹国印(县政府党组成员)

          明(县政府党组成员、县公安局局长)

  员:范  欣(县监察局局长)

王公民(县安监局局长)

任长吉(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郭鸿强(县发展改革委主任)

王献春(县财政局局长)

党栓政(县工信局局长)

  晓(县环保局局长)

马文奇(县水利局局长)

潘常青(县林业局局长)

王小七(县工商局局长)

董晓军(县电业局局长)

王建克(县公安局副政委)

桑利强(县安监局纪检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王公民兼任办公室主任,桑利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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