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索引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县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8-29         浏览次数:

鲁政〔201435

 

 

鲁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各重点企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政府调控市场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8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的精神进一步搞好全省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6548号)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平政〔200717号),平顶山市发展改革委、平顶山市财政局、平顶山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关于河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平发改价调基金〔201147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对全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规范。

一、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

严格按照豫发改价调〔2006548号文件规定落实。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对象主要是旅栈、餐饮、娱乐、广告、房地产开发、电信、烟草、采矿等企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等。其标准是:

       旅栈业按经营收入的3%计征。

       餐饮业按营业收入的1%计征。

       服务业(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相、休闲健身文化娱乐以及中介等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2%计征。

       房屋出租(含出租柜台)按租金收入的1%计征。

       广告业按广告收入的1%计征。

       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有线电视收视费)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煤炭行业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154号)规定执行。

       其他采矿业(包括金矿石、铁矿石、铝土矿、萤石矿、硅灰石矿、铅锌矿、砂资源等)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按量计征,每吨按5元征收。

       烟草生产企业按纳税额的0.3%计征;卷烟批发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15%计征。

       房地产开发企业(含私人变相开发)按工程造价的0.15%计征。

(十一)水、电、气、热力等国家管理的商品定价调价时,按照调价总额的2%一次性提取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十二)为了安全、环保或保护、节约资源等目的对特殊产品和行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比例视具体情况确定,如化工产品、耐火材料、冶金行业等按照销售收入总额的0.1%计征。

二、征收办法及财务管理

(一)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由县价格管理中心负责,县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征收范围中第(一)、(二)、(三)、(四)、(五)、(七)、(十)项由县地税部门代征;第(六)、(九)、(十一)项由县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征收;第(八)、(十二)项由县国税部门代征;其中第(八)项中的砂资源价格调节基金由县财政局代征。

(二)价格调节基金征管要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三)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一律使用财政统一票据,加盖鲁山县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财务专用章,严格票据的发放和核销管理。

(四)价格调节基金每月征收一次。被征单位和个人,每月末至次月10日前应如实向县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或代征单位提供财务报表和收入情况等资料,按期缴纳当月价格调节基金。对逾期不缴或拒不缴纳的,由价格检查部门按照《价格法》及价格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方向

(一)报批程序

使用单位向县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县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调查测算,按基金使用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使用范围

按照国家发改委价格〔2005928号文件精神,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于政策性补贴。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时,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适当给予补贴。

2.用于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根据价格波动的原因、影响的环节,可适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相关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

3.用于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低收入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

4.用于支持重要商品储备。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投入,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5.用于城市副食品市场建设。建立农产品进城绿色销售平台,为城市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副食品,丰富群众的菜篮子。

6.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当市场供不应求造成价格持续上涨时,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生产基地建设;当肉、蛋、奶价格低于生产成本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大规模畜禽生产者和种畜、种禽企业给予补贴;支持价格信息发布,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提供价格信息;支持副食品等农产品相关的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的引进、示范及推广;扶持科技含量高、无公害、绿色、有机等农产品的生产。

7.用于价格调节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代征单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手续费及任务完成奖励费用、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办公经费、政策宣传费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项目调研、专家论证、评审以及聘用中介机构审计监督等费用。

四、2014年度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计划

2014年度我县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任务为125万元,各代征部门具体征收任务如下:

(一)国税局:40万元;

(二)地税局: 45万元;

(一)财政局:30 万元;

(四)县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10万元。

五、各代征部门要根据下达的任务,制定具体的征收措施,确保按时足额完成。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六、县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经费及代征单位手续费标准按县政府《关于下达2012年度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计划的通知》(鲁政〔201235号)文件执行

  

 

 

2014730日    

 

【打印】 【关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