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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48694/2025-0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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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问答丨《鲁山县经营性公墓管理办法》
Q1.哪些区域禁止建造坟墓?
答:(1)耕地、林地;
(2)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及居民住宅区;
(3)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4)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各一公里范围内;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区域。
Q2.申请建设经营性公墓,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1)符合本县经营性公墓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2)有符合要求的建设用地,公墓选址不在禁建区域内,且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3)有相应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明确;
(4)具备完善的建设方案;
(5)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Q3.申请建设经营性公墓,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1)建设经营性公墓的申请报告;
(2)县民政局出具的初审意见;
(3)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以及规划、环保等部门的审查意见,涉及林地的,需提供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
(4)公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经审核批准的公墓位置图和规划图;
(6)公墓投资、建设、管理和经营体制等相关材料;
(7)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Q4.申请建设经营性公墓的审批流程具体有哪些?
答:(1)申请人向县民政局提出建设经营性公墓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县民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实地勘察选址,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后,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批;
(3)上级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作出审批决定。经批准建设的,出具同意建设的批复文件。
原文阅读丨鲁山县民政局关于印发《鲁山县经营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公网安备41042302000135号